根据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相关规定,公司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予以公告。
前期,经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23年度年报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
近期,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1月28日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举牌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股票的
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保监发〔2015〕121号)的相关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20〕5号)中关于修改前述信息披露准则相关内容的规定,现将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众人寿”或“我公司”)举牌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或“上市公司”)H股股票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基本要素
股票名称及代码 |
龙源电力 0916.HK |
交易日(注) |
2024年10月28日 |
上市公司公告日 |
2024年10月30日 |
注:我公司通过沪港通从港股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告所述的交易日为我公司买入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举牌标准的日期。
二、主体信息
(一)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
我公司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二)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与保险公司关系
本次交易不涉及我公司关联方。
2.一致行动人名称,一致行动相关约定
本次交易后,我公司与其他信息披露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
(三)我公司持股情况
参与本次举牌交易前,我公司持有龙源电力H股股票413,803,000股,占其总股本(A+H,以下同)比例为4.95%。
2024年10月28日,我公司买入龙源电力 H股4,188,000股,共计持有龙源电力H股417,991,000股,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至公告日,我公司未持有龙源电力A股股票)。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H股 持股数量 |
总股本 持股比例 |
H股 持股数量 |
总股本 持股比例 |
|
瑞众人寿 |
413,803,000 |
4.95% |
417,991,000 |
5.00% |
三、金额和比例
(一)投资该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2024年10月28日,我公司买入龙源电力 H股4,188,000股,涉及资金30,037,650.00元港币。参与上述举牌后,我公司持有龙源电力 H股417,991,000股,占其总股本的5.00%。以2024年10月28日龙源电力 H股收盘价7.13港元/股和同日日终港元兑人民币汇率为基准,我公司持有龙源电力H股的账面余额为人民币2,733,896,427.15元,占我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为%(我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二)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我公司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上季末总资产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四、交易方式
本次连续交易为我公司通过港股通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H股股份。
五、资金来源
我公司本次买入龙源电力H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账户及万能账户保险责任准备金、分红账户保险责任准备金。
万能账户投资该股票的余额为人民币307,825,052.33元(根据10月28日H股收盘价及同日日终港元兑人民币汇率为基准,以下同),平均持有期为4个月;分红账户投资该股票的余额为人民币71,553,758.13元,平均持有期为4个月;万能账户、分红账户的可运用资金余额、最近四个季度内每季度现金流入金额、现金流出金额等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六、管理安排
(一)管理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和《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相关规定,我公司将本次举牌龙源电力H股纳入权益类投资管理。
(二)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报告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规定,瑞众人寿将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反映。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1月1日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俞德本任职本公司总裁事项。
10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核准俞德本任职资格(京金复〔2024〕602号)。
特此公告。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0月25日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保监发〔2015〕121号)的相关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20〕5号)中关于修改前述信息披露准则相关内容的规定,现将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众人寿”或“我公司”)举牌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或“上市公司”)H股股票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基本要素
股票名称及代码 |
龙源电力 0916.HK |
交易日(注1) |
2024年9月9日 |
上市公司公告日(注2) |
2024年9月12日 |
注1:我公司通过沪港通从港股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按香港的监管规则,投资者在达到具报标准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具报,本公告所述的交易日为我公司买入上市公司股份达到香港地区具报标准的日期。
注2:上市公司公告日为我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在香港联交所网站的线上权益披露系统中呈交权益披露表格的日期。
二、主体信息
(一)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
我公司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二)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与保险公司关系
本次交易不涉及我公司关联方。
2.一致行动人名称,一致行动相关约定
本次交易后,我公司与其他信息披露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
(三)我公司持股情况
参与本次举牌交易前,我公司持有龙源电力H股股票327,143,000股,占其H股股本比例为9.86%。
2024年9月9日,我公司买入龙源电力 H股4,646,000股,共计持有龙源电力H股331,789,000股,占该上市公司H股股本的10.00%。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H股持股数量 |
H股持股比例 |
H股持股数量 |
H股持股比例 |
|
瑞众人寿 |
327,143,000 |
9.86% |
331,789,000 |
10.00% |
三、金额和比例
(一)投资该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2024年9月9日,我公司买入龙源电力 H股4,646,000股,涉及资金25,987,790.00元港币。参与上述举牌后,我公司持有龙源电力 H股331,789,000股,占其H股股本的10.00%。以2024年9月9日龙源电力 H股收盘价5.48元港币/股和同日日终港元兑人民币汇率为基准,我公司持有龙源电力H股的账面余额为人民币1,655,601,761.31元,占我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为%(我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二)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我公司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上季末总资产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四、交易方式
本次连续交易为我公司通过港股通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H股股份。
五、资金来源
我公司本次买入龙源电力H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账户及万能账户保险责任准备金、分红账户保险责任准备金。
万能账户投资该股票的余额为人民币234,845,764.31元(根据9月9日H股收盘价及同日日终港元兑人民币汇率为基准,以下同),平均持有期为2个月;分红账户投资该股票的余额为人民币54,589,764.18元,平均持有期为2个月;万能账户、分红账户的可运用资金余额、最近四个季度内每季度现金流入金额、现金流出金额等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六、管理安排
(一)管理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和《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相关规定,我公司将本次举牌龙源电力H股纳入权益类投资管理。
(二)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报告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规定,瑞众人寿将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反映。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受聘担任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的规定,作如下声明:
一、本人身份符合《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二、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其法律责任。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将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诚信、勤勉、独立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并愿承担因不实声明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龙翼飞
2024年8月30日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保监发〔2015〕121号)的相关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20〕5号)中关于修改前述信息披露准则相关内容的规定,现将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众人寿”或“我公司”)举牌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免”或“上市公司”)H股股票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基本要素
股票名称及代码 |
中国中免 1880.HK |
交易日(注1) |
2024年8月7日 |
上市公司公告日(注2) |
2024年8月9日 |
注1:我公司通过沪港通从港股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按香港的监管规则,投资者在达到具报标准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具报,本公告所述的交易日为我公司买入上市公司股份达到香港地区具报标准的日期。
注2:上市公司公告日为我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在香港联交所网站的线上权益披露系统中呈交权益披露表格的日期。
二、主体信息
(一)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
我公司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二)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与保险公司关系
本次交易不涉及我公司关联方。
2.一致行动人名称,一致行动相关约定
本次交易后,我公司与其他信息披露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
(三)我公司持股情况
参与本次举牌交易前,我公司持有中国中免H股股票5,668,100股,占其H股股本比例为4.87%。
2024年8月7日,我公司买入中国中免 H股151,900股,共计持有中国中免H股5,820,000股,占该上市公司H股股本的5.00%。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H股 持股数量 |
H股 持股比例 |
H股 持股数量 |
H股 持股比例 |
|
瑞众人寿 |
5,668,100 |
4.87% |
5,820,000 |
5.00% |
三、金额和比例
(一)投资该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2024年8月7日,我公司买入中国中免 H股151,900股,涉及资金8,287,150元港币。参与上述举牌后,我公司持有中国中免 H股5,820,000股,占其H股股本的5.00%。以2024年8月7日中国中免 H股收盘价55.45元港币/股和同日日终港元兑人民币汇率为基准,我公司持有中国中免H股的账面余额为人民币295,487,970.78元,占我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为%(我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二)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我公司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上季末总资产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四、交易方式
本次连续交易为我公司通过港股通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H股股份。
五、资金来源
我公司本次买入中国中免H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账户。
六、管理安排
(一)管理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和《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相关规定,我公司将本次举牌中国中免H股纳入权益类投资管理。
(二)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报告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规定,瑞众人寿将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反映。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相关规定,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金罚决字〔2024〕84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根据处罚决定书,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因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罚款十七万元。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指出的相关问题,及时组织责任单位进行问题排查整改,后续将继续深入加强合规管理工作,强化合规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能力。
特此公告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月5日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保监发〔2015〕121号)的相关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20〕5号)中关于修改前述信息披露准则相关内容的规定,现将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众人寿”或“我公司”)举牌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或“上市公司”)H股股票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基本要素
股票名称及代码 |
龙源电力 0916.HK |
交易日(注1) |
2024年7月22日 |
上市公司公告日(注2) |
2024年7月25日 |
注1:我公司通过沪港通从港股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按香港的监管规则,投资者在达到具报标准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具报,本公告所述的交易日为我公司买入上市公司股份达到香港地区具报标准的日期。
注2:上市公司公告日为我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在香港联交所网站的线上权益披露系统中呈交权益披露表格的日期。
二、主体信息
(一)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
我公司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二)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与保险公司关系
本次交易不涉及我公司关联方。
2.一致行动人名称,一致行动相关约定
本次交易后,我公司与其他信息披露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
(三)我公司持股情况
参与本次举牌交易前,我公司持有龙源电力H股股票160,635,000股,占其H股股本比例为4.84%。
2024年7月22日,我公司买入龙源电力 H股5,260,000股,共计持有龙源电力H股165,895,000股,占该上市公司H股股本的5.00%。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H股 持股数量 |
H股 持股比例 |
H股 持股数量 |
H股 持股比例 |
|
瑞众人寿 |
160,635,000 |
4.84% |
165,895,000 |
5.00% |
三、金额和比例
(一)投资该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2024年7月22日,我公司买入龙源电力 H股5,260,000股,涉及资金39,193,280.00元港币。参与上述举牌后,我公司持有龙源电力 H股165,895,000股,占其H股股本的5.00%。以2024年7月22日龙源电力 H股收盘价7.45元港币/股和同日日终港元兑人民币汇率为基准,我公司持有龙源电力H股的账面余额为人民币1,128,800,758.60元,占我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为%(我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二)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我公司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上季末总资产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四、交易方式
本次连续交易为我公司通过港股通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H股股份。
五、资金来源
我公司本次买入龙源电力H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账户及万能账户保险责任准备金、分红账户保险责任准备金。
万能账户投资该股票的余额为人民币296,123,505.92元(根据7月22日H股收盘价及同日日终港元兑人民币汇率为基准,以下同),平均持有期为0月;分红账户投资该股票的余额为人民币51,011,900.82元,平均持有期为1月;万能账户、分红账户的可运用资金余额、最近四个季度内每季度现金流入金额、现金流出金额等的披露将根据监管要求执行。
六、管理安排
(一)管理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和《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相关规定,我公司将本次举牌龙源电力H股纳入权益类投资管理。
(二)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规定,瑞众人寿将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反映。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经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决定:
指定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俞德本为公司临时负责人,代行总裁职权。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临时负责人报告程序。
特此公告。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6日
因达到退休年龄,赵松来先生不再担任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特此公告。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2月18日